河北衡水市出臺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衡水市安全生產監管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全市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人民群眾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依據河北省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執法主體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瞞報謊報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適用本辦法;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已經掌握的非法違法行為、事故隱患和正在調查中的生產安全事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由舉報受理單位具體負責實施,市安監局交辦各縣市區安監局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進行審核。
第四條 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行為,或者行政許可已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一)無證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四)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五)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五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一)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二)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三)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以及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四)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 謊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已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來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九條 舉報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經核查屬實的,由舉報人通過12350舉報投訴特服電話或其它方式提供本人銀行賬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程序審核兌現舉報獎勵。
第十條 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液氨、液氯、硝基類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窩點,非法生產、批發、銷售煙花爆竹,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上述非法行為存在時間長、規模大、危害程度嚴重、發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傷等嚴重后果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舉報其它行業非法行為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液氨、液氯、硝基類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上述違法行為存在時間長、危害程度嚴重、發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傷等嚴重后果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舉報冶金、建材、機械和輕工等行業違法行為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等級,分別給予舉報人5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對同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多人舉報的,獎勵對象為首次舉報者。多人聯名舉報的,由牽頭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 舉報人接到領取獎勵通知后,應在60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 受理部門人員要逐一記錄舉報內容,認真形成接報受理記錄,及時辦理核查。受理人員認為舉報內容不清、要素不完整的,可要求舉報人進一步補充相關情況,然后再安排核查,舉報人應予以配合。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全,不符合財政審核程序的,不予兌現舉報獎勵。
第十七條 對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案件、舉報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責任和義務人員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十八條 受理舉報的單位要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負責受理舉報工作的相關人員須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有關案情以及接受獎勵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信息透露或者轉交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處理。